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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赌博罪最终获得轻判

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8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女,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成某在浙江省余姚市内,组织胡某、陈某、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人民币9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陈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红色美图牌手机一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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