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正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8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田X。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尹X。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原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华X。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李X,山西XX律师XXX实习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一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张XX、被告人田X及辩护人田XX、被告人尹X及辩护人张XX、原XX、被告人华X及辩护人孙XX、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至2015年以来,郝XX(已判刑)长期纠结犯罪嫌疑人王X、田X、尹X、华X等骨干成员,先后在冀村镇冀村华XX、华X院内以及常XX院内旁边的空地内开设赌场。其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王X、田X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发放工资,王XX、成XX负责记账,华X负责抽头打罐(打罐指抽取红利),郝XX负责用扩音器喊话维持赌场秩序,尹X负责外围放哨。邢XX(已判刑)、王XX(已判刑)、王XX(已判刑)、武XX(另案处理)、乔XX(已判刑)、马XX(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以及外围放哨。该团伙长期召集汾阳市周边县市的社会闲杂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300元到3000元不等,郝XX从中抽头百分之十的利润,谋取暴利,每日参赌人员50人左右。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X主动到汾阳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田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田X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田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常年服药,身体状况不佳,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尹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尹X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不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尹X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华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华X系从犯,作用辅助,案发后主动投案,庭审中能如实陈述,应认定自首。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至2015年以来,本市冀村镇居民郝XX(已判刑)组织被告人王X、尹X、田X、华X等人先后在本市冀村镇冀村华XX、华X家院内及常XX家旁边空地内开设赌场。赌场主要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局300到3000元不等,每日参赌人员50人左右。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X、尹X、田X、华X参与到赌场管理中。该赌博团伙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王X、田X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发放工资,王XX(已判刑)、成XX(已判刑)负责记账,华X(已判刑)负责抽头打罐,郝XX(已判刑)负责喊喇叭维持秩序,被告人尹X负责外围放哨。邢XX(已判刑)、王XX(已判刑)、王XX(已判刑)、武XX(已判刑)、乔XX(已判刑)、马XX(已判刑)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外围放哨。
又查,被告人王X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X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田X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尹X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华X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
2、入所人员体格检查专用表、彩超检查报告、心电图、诊疗手册、诊断证明、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田X患有××的事实。
3、入所人员体格检查专用表、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患有高血压、××的事实。
4、入所人员体格检查专用表、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尹X患有高血压3级的事实。
5、刑满释放证明书、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X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的事实。
6、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王X犯赌博罪于2016年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尹X、田X、华X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华生孝证言,证明郝XX等人在其家的院中多年开设赌场的事实。
2、证人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常XX证言,证明郝XX等人在其住所旁开设赌场的事实。
3、证人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李XX、梁XX、李XX、李XX等人证言,证明郝XX组织人员多年来在冀村开设赌场,曾在赌场中参与记账、放风、打杂、放款、卖饭等活动,及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等人各自在赌场所起的作用。
4、证人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王XX、田XX、王XX、王XX、王XX、王XX、乔XX、马XX证言,证明郝XX等人多年在冀村村内开设赌场,期间参与或旁观赌博、见证赌场的规模、抽头渔利、参与管理人员及各人的角色作用等。
三、被告人供述
1、对被告人王X的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4年在郝XX开设的赌场负责管理,被告人尹X负责外围放哨,被告人田X负责发工资。2019年10月9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
2、对被告人田X的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4年,其在郝XX开设的赌场负责赌场日常、发放工资,赌场总负责人是被告人王X,被告人尹X负责外围放哨。2019年9月30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
3、对被告人尹X的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4年在郝XX开设的赌场负责外围放哨,被告人王X是赌场的总负责人,被告人田X与王X负责发放工资。2019年10月11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
4、对被告人华X的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3年左右,郝XX在其父华生孝院内开设赌场,其负责打扫卫生,领取工资。2019年10月20日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参与赌场管理,望风看场,提供直接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属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王X、田X、尹X、华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田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华X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任XX
人民陪审员任本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