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XX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张XX负担。
李培红律师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XX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张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