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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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江苏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