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