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王XX、邢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以王XX身体不好、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及起诉邢XX不是他的事情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妨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谢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