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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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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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婚后被告性格蛮横,不仅自己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还唆使儿子打骂原告。2011年2月18日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X辩称,双方感情是好的,生活中有小的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2011年2月,原告姚XX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15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调解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XX闸支行,账号:47×××82)。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