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李培红律师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郭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