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刘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以原告江苏XX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