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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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江苏XX公司与刘X、张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刘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以原告江苏XX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