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盐城市XX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