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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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XX公司与盐城市XX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培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55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盐城市XX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李培红律师,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为多家外企、私企、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07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