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12民初5929号 原告:范X,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D、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XX×××××轿车一辆、雷拓牌移门样品40只、85.74克黄金项链1根、13.79克黄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根、货款40000元及现金22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苏F×××××轿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09年9月双方离婚,2010年经他人劝说,其为了孩子而同意被告到其经营的移门店做工,一段时间后,被告经常利用家人的身份收取货款,双方因此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被告将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苏F×××××奥迪轿车开走并长期占用,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A辩称,案涉车辆系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在其处,该车辆不存在返还,即使返还,原告应当折价10万补偿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一旦双方不再一起生活则不应按协议约定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原、被告结婚,2010年9月双方离婚,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2015年春节前10天至2016年5月期间双方同居生活,2015年1月原、被告共同购置了苏F×××××轿车一辆,2015年12月底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订立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于2009年9月在南通市通州区离异,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乙方发现甲方在外面经常与其他女性勾搭,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目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李培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