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滔律师
刘雄滔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324681418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每一宗调解的案件都经得住考验

作者:刘雄滔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9次举报
2015-10-20

    代理被告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方负同等责任,构成一个四级一个十级伤残,医疗费用22万余元,起诉索赔426818.23元(已扣除我方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各10000元)。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侵权人支付。我方保险金额42万元,支付医疗费10000元。

    经核算原告医疗费有8476.5元未请求赔付,同时残疾赔偿金只按71%核算,未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偏瘫护理费,亦未主张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同时不排除原告有病情加重的损失扩大的可能,况且有必然产生的陆续复诊的医疗费用可请求我方赔付。此外,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我方承担,虽然欠缺法律依据,但亦无明文规定,法院有可能会判决我方承担。基于以上考虑,在开庭后,我方积极磋商和解。最终,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赔付39.5万元,我方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不得再向原告追偿或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次调解,理由:

    判决有三不利:第一、本案原告医疗费损失甚巨,受伤严重,损失已超出保险赔付范围,如果判决,我方仍需支付部分款项,并且所付一万元亦无法理赔。第二、如果判决,由法官自由裁量,我方有可能承担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如果判决,诉讼费近4千元必由我方承担。

    调解有三个优势:第一、可免去上述风险。第二、对于原告未主张的医疗费8476.5元、交通费、营养费、出院后合理时间的护理费、由于偏瘫需要的护理依赖费用、根据医疗康复复诊的费用可免于赔付。当然,如果损失太大,显失公平,另当别论。第三、作为直接侵权人,可以化解积怨,免去再次被追讨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之苦。

    综上所述,建议调解。

    作者:广州刘雄滔律师

    2015年6月25日    

刘雄滔律师,广东高州人,专职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毕业,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80后律师,专注于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
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1440120********74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