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经常会有人很气愤地问,我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我要申请行政复议,也有人说这个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生效。今天我们对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给大家梳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在理论上是有比较大的分歧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边界本身并不是十分明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划定责任,该行为在客观上会对双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很多程度上决定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承担,甚至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从表面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曾有代表建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列入行政复议范围进行研究。2001年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四川中院的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就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列为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可见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并且作为认定,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影响,但是交通事故本质上是当事方的民事纠纷,没有像工伤这些案件涉及到国家财政理赔的问题,对事故进行认定只是了为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并没有设定、限制、额外增加、减少、变更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并且法律并没有将列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如果将交通事故认定列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则会大大增加处理这种民事赔偿的复杂程度,让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进入复杂、漫长的处理程序,并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不宜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类似的还有火灾事故认定,同样也是没有列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对于该问题都是一致意见的,就是不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2013年已废止)“四、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2011年废止)“黑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请示》(黑公明发〔2000〕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对此已予明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受理问题 近几年来,不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该说,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是认识不一致,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严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我们认为对于一项证据是否成立、合法问题,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一个独立的诉讼案件来解决。”,明确认为事故认定只是一项证据,没有必要以行政诉讼来解决。
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此,立法机构已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是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亦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一份书证,如有证据可推翻。
基于以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已形成共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第二、在赔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
刘雄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