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刘雄滔律师,执业于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今天跟大家说一个案例,希望大家对刑罚有更清醒的认识。
某先生偶然发现了一些有编制工作的人的不良作风,起了歪心思装监控,拍摄下来,打印寄送给被害人,索要五十万元,声称如果被害人不从,则予以曝光,过期不候。
被害人宁愿被曝光也不买帐,迳直报案处理。警方将该勒索者抓获。案发被抓,全部招供。经过审判,法院认为该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及时报案,未索要到钱财,系犯罪未遂。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以及犯罪未遂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不致人伤,不致财损,亦无其他实质性危害及影响,然而刑期竟为三年半。一分钱没捞着,没伤人毫毛,却被重判,真可谓小行为,大处罚。
从情感的角度来讲,确实让人感觉是轻罪重判,我想应该有不少是有这种感觉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本案如何判刑,事先已有法律规定,结果让这位当事人很惊叹,只是因为他对法律的无知而已。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別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在我省敲诈勒索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因其未遂减轻处罚,降一档在三至十年之间处罚,综合考虑判刑三年半。
如果还要在上述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处理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基本上只能认命了。去服刑的时候再争取减刑吧。
我想如果事先有人告诉他千万别这样干,这是犯罪,成功了会判十年,不成功也会判三年以上,他一定不会再这样去做。
可是他已经以身试法,没有这种如果了。
那些以身犯法的人,才切身体会到法律这各社会规则是如此厉害、权威、无情。是呀,没有这种力量,何以守护更多的人。
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让遇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之外,还希望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避免卷入刑事犯罪,避免无知无畏而触犯法律。
刘雄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