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0545880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甘某某离婚纠纷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6次举报

民事诉状

原告:甘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4XXXXXXXX。

被告:陆某某,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3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甘某某和被告陆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甘大”、“甘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11日,原告和被告在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生双胞胎儿子“甘大”和“甘二”。婚后原告方知和被告性格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交流,且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现原被告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达两年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四月五日

李全利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054588012
  •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8次 (优于95.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531分 (优于98.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全利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3347 昨日访问量:15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