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又为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成功办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得到了该公司及其领导的充分认可。
【案情简介】
该案的申请人李某诉称,2016年6月15日,李某到某酒店管理公司的A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店长、厨师长,每月工资10000元。某酒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有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某酒店管理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自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但是某酒店管理公司自2016年8月份起拖欠及未足额发放李某工资,仅支付李某部分工资,拖欠及未足额发放李某工资共计80994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某酒店管理公司因店面部分转让将李某及其他员工放假。某酒店管理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李某无法继续在某酒店管理公司工作。依法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拖欠及未足额发放工资80994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支付放假期间生活费11640元,以上共计212634元。
【承办经过】
某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找到李全利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李全利律师和实习律师赵婉玉共同办理了该案。经李律师和该总经理详细沟通交流,李律师认为该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该争议焦点,李律师指导某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搜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与被答辩人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
1、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签约主体的平等性,还有从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即是否服从管理,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
A酒店是由某商会牵头发起成立的合伙酒店项目,由于成立之初各项工作不完备,成立有限公司还需要时间,为了满足来店消费客户开具发票报税的需要,暂时借用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相关手续为客户出具发票。2016年5月28日,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和某商会签订《借用手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无偿借用手续给某商会使用,不参与A酒店经营期间发生的招聘、投资、管理等任何事项。因此,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并没有从出借手续中牟利,也没有权利对A酒店酒店参与经营管理,更没有对A酒店的员工进行管理,更谈不上指挥监督被答辩人从事劳动,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李某于2016年6月份到临沂市A酒店餐饮店工作,
二、某酒店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本身也是某商会秘书长,因某商会作为工商联的直属商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在银行单独开户,为正常开展商会活动,商会指定用商会秘书长朱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商会指定账户。A酒店又是某商会发起成立的项目,A酒店未正式成立公司之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其财务会计暂由某商会代管,所以通过朱某上述工行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实际上是A酒店酒店发放的,与答辩人无关,并且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开户账号。
因此,通过朱某工行账户向被答辩人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代表答辩人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而是代表A酒店酒店的行为,答辩人从未给被答辩人发放过工资。
三、被答辩人李某既是A酒店的合伙人,又是A酒店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A酒店酒店的人财物,并非劳动法意义上被管理的劳动者。
A酒店酒店是多位合伙人众筹成立的酒店,2016年5月10日,被答辩人李某与成为A酒店的股东,A酒店酒店到工商管理局申请了注册公司,但至今还未正式注册成立,A酒店酒店实际上是个个人合伙组织。被答辩人李某作为A酒店的总经理、店长兼行政总厨,对A酒店的员工进行招聘、考勤管理,其中被答辩人李某也对朱某进行考勤管理,员工给上级领导考核并发放工资有违常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不可能是由朱某个人给被答辩人发放工资,不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进行管理。
综上,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李律师又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综合整个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发表了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最终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所诉主体错误,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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