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未成年性犯罪,很多人会觉得很遥远,甚至会觉得我是在危言耸听。
提起犯罪分子,也总有很多人眼前会浮现出阴险狡诈,面目狰狞,心狠手辣,十恶不赦的坏分子形象,甚至有些人想到犯罪分子内心会不寒而栗、毛骨悚然,谁会想到未成年还会触犯刑法,触犯的还是最为人不齿的强奸罪呢。谁又会把未成年和强奸犯联系起来呢!
在开始下面的话题之前,先给朋友们分享一个我最近办理的未成年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
吕布和貂蝉同时三国中学的学生。那年,吕布14岁读初二,貂蝉11岁读初一,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人相识了。然后,吕布就开始了对貂蝉的追求,不久情窦初开的貂蝉就被吕布俘获了芳心,两人开始恋爱了。
又是一年毕业季,吕布初中毕业了,遗憾的是吕布并没有考上高中,吕布辍学了。吕布辍学后,开始到异地打工。而貂蝉对吕布更加思念,也无心学习,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貂蝉产生了厌学情绪,她想和自己心爱的人一起到外面闯荡世界。
终于,吕布和貂蝉的恋情被貂蝉的母亲发现,貂母发现后极度气愤,特别是看到孩子的学业也因恋爱而荒废时,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貂母极力反对两人继续谈恋爱。为此貂母狠狠批评了貂蝉,遭到批评的貂蝉觉得非常委屈。于是,貂蝉毅然决然的决定到吕布打工的城市寻找吕布,貂蝉偷偷买了车票去寻找吕布,就在两人异地相见的那晚,两个未成年孩子像亚当夏娃当年那样偷尝了禁果。
禁果就是禁果,偷尝禁果是要付出代价的,吕布为此受到了惩罚。
在貂母知道貂蝉偷偷辍学去寻找吕布后愤怒到了极点,貂母决定当晚就到两人所在的城市将貂蝉找回来。当貂母到达吕布打工的城市后,给吕布打电话时,吕布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最后貂母还是在宾馆找到了两个人,貂母找到两个孩子时就知道发生了什么。毕竟自己的女儿还不满十四周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管幼女是否出于自愿,貂母决定报警,公安机关也以吕布涉嫌强奸罪对吕某进行刑事立案。
那么吕布和貂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给大家普及下刑法知识。
首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想到强奸罪很多人认为仅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构成强奸罪。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出于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吕布和貂蝉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貂蝉的自愿,但是吕布明知貂蝉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论处。
在我这些年的律师工作中,我办理了多起未成年强奸案件,我经常会不自觉的想起那些稚气未脱的脸庞,他们中很多确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无意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也反映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每念及此,就不禁为这些孩子感到惋惜。
未成年人因为社会阅历浅,认识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又处于青春期,叛逆心强,对性又充满了好奇,特别是互联网上充斥着很多关于性的信息。尤其是现在初高中学生心理早熟,校园恋爱普遍,他们很难意识不到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同学或女朋友发生性关系可能触犯刑法。这就需要我们的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好孩子,管好孩子,让孩子不越雷区,不踩红线。唯有如此,才能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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