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1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天,顾问单位的孙总找到我说自己遇到了一个关乎家庭命运的重大经济案件,如果案件败诉就可能倾家荡产。孙总说自己咨询过好几个律师和司法部门的朋友了,都说孙总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上签了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个官司要败诉。
孙总说起这个案件明显有些激动,我让孙总慢慢说。孙总说这个案件很复杂,说不清楚,我告诉孙总可以想到哪就说到哪,随便说。经过我和孙总一番沟通,我梳理出如下事实:
孙总和辛总是好朋友,都在集成房和新型建材领域有各自的优势,孙总就和辛总控股的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又控股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孙总担任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向时总控股的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融资,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某集成房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四个月回收资金,如某集成房有限公司不能在四个月内回笼资金,需一次性支付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出资及可得利益共计360万元。2017年1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还67万元,则按照367万元,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至2017年4月30日前还本付息。孙总和辛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息还款期限届满两年。
孙总考虑到辛总是多家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资产足以偿还欠款本息,也就同意担保了。没想到签订《还款计划》时间不长,辛总就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2017年5月10日,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考虑到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在国外还有工程项目以及2000多万工程款,足以偿还上述欠款,就同意受让辛总控制的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同意接受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与此同时,孙总将自己在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朋友徐总,从此孙总也不再经营管理该公司。徐总是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的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和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效益并不好,徐总也逐渐退出了这两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徐总将公司的所有证照、公章等全部交给了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至此,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和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公章、证照等。
不料,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和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后,经营也不见好转,多次去国外讨要工程款无果。2018年2月4日,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又让法定代表人徐总找到尹总受让了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虽然尹总受让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尹总和徐总已经实际100%控股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并间接控股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但是这两个公司的证照及人事、财务还是由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孙总、辛总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还款36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67万元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孙总一看有些慌了神,至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起诉之日,本息合计560多万元。
【代理经过】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孙总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询问了孙总具体的案件细节。从交谈中,李律师又了解到某集成房有限公司银行信息提示关联的是孙总的手机号,孙总将公司股权转让出去并且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银行信息提示关联的手机号却始终没有变更,仍然是孙总的手机号。孙总在2017年5月10日以后仍然陆续收到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短信提示,而这段时间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并没有相应的业务。李律师又通过孙总联系到徐总和尹总,并向二人陈述了利害关系,希望二人能够积极配合取证。李律师通过徐总了解到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和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由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应诉和提起上诉,上诉人也由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另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多次打电话给徐总让徐总提供身份证办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工商年报以及税务报停手续。李律师通过尹总了解到,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只是让尹总代持在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份,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让尹总签了2份《股份代持协议》,但是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并没有将《股份代持协议》交给尹总。
李律师又根据徐总和孙总提供的信息到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青岛某集成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李律师根据调查搜集到的证据制作了证据清单,并形成了代理意见,李律师认为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集成房有限公司人格混同,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对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公司之间也因此发生了债的混同,且股权转让协议也约定了受让股东接受公司原来的所有债权债务。
【办理结果】
案件本来定于2019年7月1日开庭,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徐总作为某集成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到6月27日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于是李律师让尹总到法院去领取开庭传票并要求查看传票和诉状的签收人,这一查才知道原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状已经被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部门主任李某签收,而且诉状中所留的联系电话也是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部门主任李某的手机号,法院又将案件开庭期限定在2019年7月16日。
这个案件开庭当日,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两位代理人应该已经知道我们为这个案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两位代理人都没有出庭,法院按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心得】
这个案件,朋友们可能读下来就已经头晕眼花了,而律师却要搞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分析出法律关系,还要找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代理案件不仅需要掌握专业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有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律师不能轻易对案件分析浅尝辄止。律师不仅需要在法庭上滔滔雄辩,更需要调查取证时的抽丝剥茧,只有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从案件的细节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才能扭转案件被动的局面,将不可能变成可能。
作为一名律师,身处当事人纷繁复杂的现实纠纷当中,我总爱抬头仰望星空,夜色苍茫,繁星闪烁,总会带给我们无穷的感动。从业近十年来,我代理了大量案件,始终坚持勤恳、专业、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有些时侯自己的劳动和付出不能实现价值或者得不到理解,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收到良好的效果,也收获了当事人的大量好评。在今后的从业道路上,我将带领我团队的律师们一起坚持信念,忠于事实,为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发展而献出我们共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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