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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3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付某诉被告郯城县某某制冷设备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某某制冷)、陈某、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付某和被告某某制冷、陈某、程某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被告某某制冷是被告陈某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被告程某是某某制冷的职工。2013年6月8日,被告陈某、程某以某某制冷的名义和原告付某签订了《某某制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制冷向原告出售20台冷藏扎啤机和20个钢瓶,合同同时约定了冷藏扎啤机的规格型号及价款。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付清货款发货,货物运费由原告提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程某银行账户汇款17万元,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发货。2014年3月4日和2014年4月19日,原告又分别按照交易惯例向被告汇款10万元和18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按照交易惯例,合同双方都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成立。

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扎啤机和钢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向原告承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产品都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庭审中被告仅提供了产品的产地、厂址、型号信息,提供的钢瓶合格证也不是被告销售钢瓶的合格证,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保障。原告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压缩机不工作,扎啤机根本无法使用,原告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是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维修。合同双方本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却以次充好,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由合法正当。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享有合同救济权利,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同时,被告还应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运费及饮料放入扎啤机,扎啤机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饮料不能继续销售的损失。

四、被告陈某和程某应与某某制冷连带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义务和责任。

虽然陈某和程某以某某制冷的名义和原告签订了《某某制冷销售合同》,但是某某制冷并非独立的法人。另一方面,被告陈某、程某在合同上写明了某某制冷的对公账号,却又在合同上写了程某的个人银行账号,被告陈某、程某要求原告将货款打入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极大的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作为法人要求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而某某制冷的财产和陈某、程某的个人财产产生了混同,如果单纯要求某某制冷承担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提出原告后面两笔汇款是被告与原告的其他业务往来,严重与事实不符。

原告虽然和被告签订了《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但是该合同因被告违约,并没有实际履行。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原告先付款,被告后发货,被告签发的发货单可以证实原告后两次向被告汇款的事实。另一方面,被告的辩解不符合逻辑,在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销售饮料,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不是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综上,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2014年9月2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付某诉被告郯城县某某制冷设备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某某制冷)、陈某、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付某和被告某某制冷、陈某、程某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被告某某制冷是被告陈某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被告程某是某某制冷的职工。2013年6月8日,被告陈某、程某以某某制冷的名义和原告付某签订了《某某制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制冷向原告出售20台冷藏扎啤机和20个钢瓶,合同同时约定了冷藏扎啤机的规格型号及价款。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付清货款发货,货物运费由原告提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程某银行账户汇款17万元,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发货。2014年3月4日和2014年4月19日,原告又分别按照交易惯例向被告汇款10万元和18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按照交易惯例,合同双方都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成立。

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扎啤机和钢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向原告承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产品都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庭审中被告仅提供了产品的产地、厂址、型号信息,提供的钢瓶合格证也不是被告销售钢瓶的合格证,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保障。原告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压缩机不工作,扎啤机根本无法使用,原告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是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维修。合同双方本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却以次充好,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由合法正当。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享有合同救济权利,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同时,被告还应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运费及饮料放入扎啤机,扎啤机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饮料不能继续销售的损失。

四、被告陈某和程某应与某某制冷连带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义务和责任。

虽然陈某和程某以某某制冷的名义和原告签订了《某某制冷销售合同》,但是某某制冷并非独立的法人。另一方面,被告陈某、程某在合同上写明了某某制冷的对公账号,却又在合同上写了程某的个人银行账号,被告陈某、程某要求原告将货款打入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极大的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作为法人要求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而某某制冷的财产和陈某、程某的个人财产产生了混同,如果单纯要求某某制冷承担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提出原告后面两笔汇款是被告与原告的其他业务往来,严重与事实不符。

原告虽然和被告签订了《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但是该合同因被告违约,并没有实际履行。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原告先付款,被告后发货,被告签发的发货单可以证实原告后两次向被告汇款的事实。另一方面,被告的辩解不符合逻辑,在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销售饮料,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不是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综上,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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