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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成功否代理孙某诉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2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孙某及其妻子郭某经营超市,2013年5月28日被告孙某因超市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向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8厘,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孙某及其妻子郭某向肖某出具了借条。梁某和金某是孙某的朋友,同时还是某中学的教师,梁某和金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后借款到期,孙某及其妻子因负债太多无力偿还,下落不明,肖某多次向担保人梁某和金某索要借款。梁某和金某以没有用钱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承办经过】

肖某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帮肖某做好一些列诉前准备工作后,代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和郭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梁某和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办理结果】

被告孙某、郭某向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按印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孙某、郭某应予偿还借款。原、被告有约定利率,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利率,所以被告孙某、郭某应按照月息1.8%,计算还款利息。被告梁某、金某为以上借款和利息提供担保,所以应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梁某、金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作为借款人应该确保还款,作为出借人在借钱时应该核实借款人的还款偿债能力,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用途使用款项,确保借款到期后能够及时收回借款。作为担保人,更应该核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督促借款人到期及时还款,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梁某和金某作为老师,无故背上10万元债务,目前工资还处在冻结状态,二人为此感到非常后悔。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孙某及其妻子郭某经营超市,2013年5月28日被告孙某因超市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向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8厘,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孙某及其妻子郭某向肖某出具了借条。梁某和金某是孙某的朋友,同时还是某中学的教师,梁某和金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后借款到期,孙某及其妻子因负债太多无力偿还,下落不明,肖某多次向担保人梁某和金某索要借款。梁某和金某以没有用钱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承办经过】

肖某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帮肖某做好一些列诉前准备工作后,代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和郭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梁某和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办理结果】

被告孙某、郭某向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按印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孙某、郭某应予偿还借款。原、被告有约定利率,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利率,所以被告孙某、郭某应按照月息1.8%,计算还款利息。被告梁某、金某为以上借款和利息提供担保,所以应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梁某、金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作为借款人应该确保还款,作为出借人在借钱时应该核实借款人的还款偿债能力,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用途使用款项,确保借款到期后能够及时收回借款。作为担保人,更应该核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督促借款人到期及时还款,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梁某和金某作为老师,无故背上10万元债务,目前工资还处在冻结状态,二人为此感到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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