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8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夏某和王某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9日生一男孩夏小某,2012年3月9日原被告在郯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共同财产。
夏某和王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被告回娘家居住生活。2014年2月份,王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夏某和王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如能互敬互谅、相互理解,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王某诉求离婚,夏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夏某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某依然在其娘家居住,双方无和好的可能。2014年8月18日,夏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抚养孩子,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承办经过】
被告王某在接到离婚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找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本律师在帮王某分析诉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庭审应对策略和技巧。
【承办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夏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孩子夏小某由原告夏某抚养,抚养费夏某自行负担;三、被告王某享有孩子探视权;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夏某和王某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9日生一男孩夏小某,2012年3月9日原被告在郯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共同财产。
夏某和王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被告回娘家居住生活。2014年2月份,王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夏某和王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如能互敬互谅、相互理解,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王某诉求离婚,夏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夏某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某依然在其娘家居住,双方无和好的可能。2014年8月18日,夏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抚养孩子,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承办经过】
被告王某在接到离婚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找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本律师在帮王某分析诉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庭审应对策略和技巧。
【承办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夏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孩子夏小某由原告夏某抚养,抚养费夏某自行负担;三、被告王某享有孩子探视权;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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