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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为苗某寻衅滋事罪辩护成功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8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苗大是临沂市郯城县人,2014年3月13日上午,苗二(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新桥路68号顺丰快递公司,与同事赵某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苗大等于当晚19时许在上海市新闸路、新昌路汇合等候。不久,被害人赵某、王某骑车回单位经过此地,苗二冲向赵某将赵某踢倒在地并殴打,王某上前劝阻时,苗二及苗大即挥拳击打王某的头面部。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4年4月1日将苗大抓获,到案后,苗大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经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后枕部头皮挫伤、右弓眉部挫裂创等,右弓眉部留有一长1.3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王某因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部骨折、鼻骨远端骨折,鼻中隔骨折,伴轻度移位,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由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苗大抓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同时,受害人赵某、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赵某要求被告人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受害人王某要求被告人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承办经过】

被告人苗大的亲属为维护被告人苗大的合法权益,聘请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为苗大进行刑事辩护。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后数次会见了被告人苗大,依法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并积极帮助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赵某、王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人苗大在家属的帮助下与受害人赵某、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苗大一次性赔偿赵某和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赵某和王某收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苗大和苗二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苗大、苗二从轻、减轻处罚;三、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和争议,不得在相互主张权利。

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法院依法对苗大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苗大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且苗大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苗大从轻、减轻处罚。

【办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苗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建议】

本案的起因是苗二和赵某就琐事发生口角之争,苗二因气愤纠结苗大等人与赵某和王某发生暴力冲突,致使赵某轻微伤、王某轻伤的损害后果。同时,苗二和苗大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在同事、朋友,甚至是陌生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后,要理性解决,切忌诉诸暴力,否则,伤害的不仅是对方,还有自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苗大是临沂市郯城县人,2014年3月13日上午,苗二(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新桥路68号顺丰快递公司,与同事赵某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苗大等于当晚19时许在上海市新闸路、新昌路汇合等候。不久,被害人赵某、王某骑车回单位经过此地,苗二冲向赵某将赵某踢倒在地并殴打,王某上前劝阻时,苗二及苗大即挥拳击打王某的头面部。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4年4月1日将苗大抓获,到案后,苗大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经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后枕部头皮挫伤、右弓眉部挫裂创等,右弓眉部留有一长1.3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王某因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部骨折、鼻骨远端骨折,鼻中隔骨折,伴轻度移位,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由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苗大抓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同时,受害人赵某、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赵某要求被告人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受害人王某要求被告人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承办经过】

被告人苗大的亲属为维护被告人苗大的合法权益,聘请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为苗大进行刑事辩护。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后数次会见了被告人苗大,依法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并积极帮助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赵某、王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人苗大在家属的帮助下与受害人赵某、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苗大一次性赔偿赵某和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赵某和王某收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苗大和苗二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苗大、苗二从轻、减轻处罚;三、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和争议,不得在相互主张权利。

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法院依法对苗大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苗大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且苗大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苗大从轻、减轻处罚。

【办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苗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建议】

本案的起因是苗二和赵某就琐事发生口角之争,苗二因气愤纠结苗大等人与赵某和王某发生暴力冲突,致使赵某轻微伤、王某轻伤的损害后果。同时,苗二和苗大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在同事、朋友,甚至是陌生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后,要理性解决,切忌诉诸暴力,否则,伤害的不仅是对方,还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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