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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8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7月31日2时许,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砸伤。伤后王某某被送往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损伤、左股骨骨折。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了王某某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王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帮助王某某调查取证,并为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9月12日,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伤残级别构成八级伤残。本律师为王某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立案,并按时出庭参与仲裁审理,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王某某与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获赔1242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结果】

本案在王某某和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 解除王某某和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 除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为王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和已付给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外,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于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24200元。

三、 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已于协议签订第3日即从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拿到了相应赔偿款。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7月31日2时许,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砸伤。伤后王某某被送往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损伤、左股骨骨折。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了王某某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王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帮助王某某调查取证,并为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9月12日,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伤残级别构成八级伤残。本律师为王某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立案,并按时出庭参与仲裁审理,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王某某与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获赔1242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结果】

本案在王某某和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 解除王某某和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 除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为王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和已付给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外,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于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24200元。

三、 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已于协议签订第3日即从临沂某纸业有限公司拿到了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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