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某建材公司向某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货款29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栋律师代理原告某建材公司,通过举证验收单、发票、还款计划及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成功追回货款及利息。法院认定实际买受人为彭某,驳回对某建设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案情简介
2018年,彭某联系某建材公司洽谈商砼交易,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向某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2018年8月至11月,某建材公司共计供应混凝土29万余元,彭某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接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5月,彭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9年6月15日首付15万元,余款7月底付清。到期后彭某未付款。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2022年5月电话催收,2022年6月曾起诉后撤诉,2025年8月再次起诉,要求彭某及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
律师办案经过
张栋律师代理原告某建材公司,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梳理验收单、发票签收记录、还款计划等证据,证明某建材公司与彭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彭某为实际买受人;第二,针对某建设公司“未签合同、无盖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提交电话催收记录、此前起诉及撤诉裁定,证明诉讼时效因催要和起诉而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间;第三,主张彭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彭某,某建设公司未盖章确认,不承担责任;第四,精确计算利息,依据同期贷款利率及LPR分段主张。法院采纳律师关于事实合同关系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判决彭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彭某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29万余元及利息6.6万余元,并自2025年5月20日起以29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某建材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9633元,由彭某负担9430元。
案例启发
买卖合同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相对方。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盖章确认或构成表见代理。诉讼时效中断证据至关重要,电话催收、此前起诉撤诉等均可导致时效重新计算。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时固定催收及诉讼记录,精准计算利息,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纠纷及劳动纠纷。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张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