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胡某(化名)受雇于谢某(化名)从事小工,操作打浆机时右手臂受伤骨折。张栋律师代理胡某起诉,法院认定双方按过错担责,谢某承担60%责任,赔偿2.8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谢某雇佣胡某当小工,日薪240元。7月26日,胡某在工地操作打浆机时右手臂卷入受伤,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千余元。谢某支付500元。胡某自行委托鉴定,误工期121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赔偿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律师办案经过
张栋律师代理原告胡某,重点举证劳务关系、事故经过、医疗费票据及鉴定意见。针对被告“不认可自行鉴定”的抗辩,张律师主张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并申请法院结合病历综合认定。针对误工费标准,张律师主张按日薪240元计算,法院最终参照兵团职均工资及鉴定意见酌定误工期90天。针对责任划分,张律师强调谢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操作培训及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自身注意不足,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律师陈燕则抗辩事故描述不实、鉴定系单方委托,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过错,谢某承担60%责任。核定胡某损失:医疗费6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9万余元、护理费8千余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380元,合计4.8万余元。谢某赔偿60%即2.8万余元,扣除已付260元,最终赔偿2.8万余元。驳回精神抚慰金等请求。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案例启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未提供安全条件应担责,雇员自身过错可减轻雇主责任。单方委托鉴定如对方无相反证据,法院可采信。误工费、护理费等参照职均工资计算。律师应注重证据固定、责任划分及损失核算,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纠纷及劳动纠纷。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张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