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原告Z图文室与被告某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案,2020年12月,被告将石河子设计项目电子版的文件和工程蓝图发送给原告,要求原告将所有资料打印出来并交付给某房产公司。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全部资料打印出来,打印费为67925.8元。原告将打印的资料交付给某房产公司。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打印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Z图文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打印费用67925.8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研究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原告Z图文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通过微信、QQ方式向原告发送XX地块图纸、等压缩文件和PDF文件,要求原告按照其发送的图纸电子版打印相应数量的纸质图纸并装订成册。根据原告制作的左印右印图纸清单可以看出被告要求原告打印的内容有:2020年12月25日打印变更图,2020年12月25日打印变更图(彩色),2020年12月29日打印图纸,2020年12月30日装订图纸,2021年3月9日打印彩图,2021年3月10日打印45-1地块修改通知单,2021年3月11日打印44-11地块图纸(建筑、水暖电)、折图、装订,2021年3月12日打印44-11地块电气平面图,44-12地块、44-12地块电气平面图,45-1地块电气平面图,45-2地块电气平面图,折图装订,2021年3月13日打印44-12地块图纸(建筑、水暖电)打印、折图、装订,2021年3月17日刻盘44-12/44-11地块,2021年3月21日打印消防专篇,2021年3月21日打印45-1/45-2/44-12供电评审合格施工图12份,2021年3月27日打印44-11地块图纸D1-D8全套图12份。
2021年3月14日,原告给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微信发送Z图文室合同价格表,CAD出图:A0单价6元/张,A1单价3元/张,A2单价2元/张,折图装订:A0、A1、A2均一本50元。2021年3月31日,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给原告发送《图文打印服务协议》,该协议显示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长期图文打印服务,协议内容为:一、报价单:乙方为甲方提供打印、复印、晒图等相关服务,报价单详见附件1。二、结算方式:1、本协议履行内,甲方跟乙方结算方式为累计季度进行结算。三、签单办法:1、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甲方每次在乙方消费,均由甲方指定签单人在乙方出具的签章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签章)。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所指定有效签字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字样本和固定联系方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四、甲方指定的有效签单人:姓名:M(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3709815407,W(市场部副总经理)联系电话:15840382972。五、支付程序:1.所有签单的签账单在当季度底或下季度初时由乙方到甲方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在确认无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乙方将对应账款的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付清结算款。六、本协议履行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协议落款处有甲方、被告某研究院字样,乙方、原告Z图文室字样,但是均未加盖公章。协议附件1为报价单,附件2为甲方指定的有效签单人:1.甲方指定的有效签章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有M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W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甲方指定的有效签单人签名样本处有M、W的电子签名。
2021年3月21日,某房产公司(设计部)C接收了由被告发图、原告出图的XX地块供电评审合格施工图12份。施工图数量:A0++的336张、A1的11316张、A1+的246张、A2的156张、A2+的876张。折图1套。2021年3月22日,某房产公司(设计部)T接收了由被告发图、原告出图的XX电气总平图、XX四表采集通知单1号。出蓝图12份。XX、XX地下设备用房。出蓝图12份。XX、XX、XX。出蓝图12份。XX。出蓝图12份。2021年3月27日,某房产公司(设计部)C接收了由被告发图、原告出图的XX供电评审合格施工图12份,A0+的480张、A1的11218张、A1+的590张。
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5日、2022年1月4日给被告代开了购买方为被告的6961元、1934元、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895元。
2023年3月6日、4月11日,5月23日,原告经营者A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一直在催促被告结清欠付的打印费,在2023年5月23日的通话录音中M认可欠付原告67925元打印费的事实.
根据原告制作的图纸清单显示,原告完成的工作量折算成价款为67925.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微信聊天记录、左印右印图文图纸清单、图纸交接清单、发票、原告经营者A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通话录音、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为专业从事打印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为提供工程设计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给原告发送了带有被告名称的《图文打印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达成了与原告形成长期打印服务关系的合作关系;原告按照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指示,完成了打印、装订图纸任务,原告在完成承揽任务后,按照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指示将承揽的成果交付给了某房产公司,该公司设计部负责人也予以签收;在款项支付方式上,原告也按照被告的指示开具了与被告公司名称一致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了承揽任务,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承揽费用。根据原告制作的左印右印图文图纸清单、原告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M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打印任务、数量、报价单以及原告与M的通话录音,基本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打印承揽费用为67925.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某研究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某研究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图文室承揽费用679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研究院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Z图文室。
张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