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以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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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邹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周以钢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8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X,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周以钢,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X,男,汉族,住安徽省。现住浙江省。

原告汪XX诉被告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及委托代理人周以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7年至今,原、被告双方多次业务往来。2019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被告尚欠原告24500元。现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940元。

被告未答辩。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进行了举证:

欠条1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3940元的事实。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轮胎。2019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2017年欠原告6500元、2018年欠原告8000元、2019年欠原告9440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上述款项合计2394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3940元未能支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XX23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邹XX负担。

周以钢,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咨询电话: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