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以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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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周以钢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18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以钢,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朱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以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底,原、被告双方达成羽绒买卖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羽绒。2021年1月18日,经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原告羽绒款100000元,2021年6月1日前结清。现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已支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此成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陈XX曾向原告朱XX购买羽绒。2021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1日前结清。2021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对此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0元货款及按年利率6%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以钢,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咨询电话: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