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某系老河口市一家企业的员工,2009年入职时企业未与申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7年时企业将含这位员工在内的多人进行劳务派遣式用工,即这些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考勤及工资统计仍有企业统计,只是工资由企业发给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发放给申某。企业为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多采用这种用工方式。至到2019年12月申某离职,因企业未给申某缴纳社保,导致申某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双方发生纠纷。申某先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申某的仲裁请求,即认定申某与企业自2009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维持仲裁结果,企业不服上诉到襄阳中院,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阶段。
二、办案经过:
赵律师首先进行了一审阅卷,梳理本案争议焦点,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做好二审答辩,开庭时准备充分,诉讼效果非常好。
三、判决结果:
本案庭审后,企业就主动联系委托人谈赔偿,开始双方差距较大未谈拢,待审限快到时,审理法官主动下场协助双方调解,最终双方以申某比较满意的赔偿金额调解结案,申某非常满意。
四、律师建议:
1、员工在提供劳动时,一定注意留存证据比如考勤、工作照片、工作群、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保均属于违规行为。
2、企业采用劳动派遣用工时,一定要规范。本案之所以取得很好的诉讼效果,是因企业在进行劳务外包时,操作不规范,未及时告知员工,员工与第三方企业也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第三方企业也否认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事实均不成立,导致企业与员工自始至终均存在劳动关系。
3、调解结案也是有利双方的结案方式之一,如果这个案子不调解结案,委托人申某二审即使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待遇赔偿这块儿,可能还需要另行起诉去索赔。而企业也将领取一份不利的判决,后续可能会引发类似诉讼。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