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律师
赵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襄阳专职律师
1807178954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数年前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数年后却因离婚协议引发两场诉讼--离婚协议的拟定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

发布者:赵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2日 962人看过 举报

2026-03-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9年在婚姻登记处自愿协议离婚,在登记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用的是婚姻登记处的制式模板。协议约定:婚后自建房一套(协议中自建房所处位置描述错误)归女方所有;婚内两辆车一人一台;孩子由女方抚养(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支付及具体数额),男方享有探视权;无债权债务(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存款进行明示)。

双方离婚后,因男方在本市暂无地方居住,女方同意男方暂时居住在案涉自建房内,待男方租到房后搬离,期间女方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后男方听亲朋好友蛊惑,就赖在案涉房屋不搬了。女方期间通过社区调解、报警处理、换锁等方式都没有解决。无奈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女方一审胜诉后,男方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夫妻财产高达金50万,要求女方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万,又引发一场诉讼。

二、办案经过:

赵律师看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后提出两个风险点:一、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并非男方现在居住的房屋的位置,位置存在差异;二、协议中无对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男方现在不想搬离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自己婚后所挣的钱全部在女方那里,自己离婚相当于净身出户,现在心有不甘,所以才不搬。那么对于双方当时离婚时,是否有大额夫妻财产未分割?协议中关于这块没有写明。

经过与委托人深度沟通分析发现:男女双方名下有且只有这一套房产,且该房产是自建房暂未办理房产证,可以推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就是案涉房产。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存款,可以通过查询离婚前后双方流水来佐证,因为男方后面几年无工作经常赌博导致家庭无任何存款。又考虑到,如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有显失公平有所隐瞒,因先撤销该协议,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男方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撤销权已经消灭。经过深度分析,女方起诉男方搬离案涉房屋案子风险基本排除。

另案,男方起诉女方返还高达150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赵律师围绕离婚前后男女双方流水分析发现,离婚当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存款可以分割,所以才没有写进离婚协议内。又与女方深度沟通,仔细核算了婚后双方收入及开支情况,基本能吻合。案涉房屋出资款,也有证据能证明主要来源于女方父母的出资。目前案涉房屋也并没有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款一说。离婚协议是双方签署,不可随意撤销推翻。种种分析过后,针对男方的起诉,赵律师已胸有成竹,庭审答辩井井有条,证据组织清晰明白,取得非常好的诉讼效果,庭后男方无奈撤诉,结案。

三、判决结果:

胜诉,判决男方搬离案涉房屋。

四、律师建议:

随着离婚纠纷增多,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赵律师近期办理两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有所感悟:一是上述案子,离婚协议用的是制式模板,非专业人士指导下签署的,引发两次诉讼。如不是第二案子男方及时撤诉,让女方心里好接受一点,否则可能会引发第三个诉讼,女方向男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因为离婚协议签署时不太专业导致引发两个诉讼,耗时耗力耗财,一直耗在纠纷里,非常影响生活与工作。

而另一个是经赵律师拟定,在赵律师指导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后因男方未不按协议按时支付补偿款,女方委托赵律师向法院起诉,立案开庭一路顺畅,男方当庭支付补偿款,当庭结案,轻轻松松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省心省力又省时。所以建议:

1、离婚协议一定要约定清楚明白,以免产生争议。一旦签署,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2、如果离婚协议签署后,想反悔,需要先进行撤销该协议。但撤销程序极为严苛,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撤销权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如有不清楚,就把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来办理,省心省力又省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69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或变更。

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需在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支持撤销请求。

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84条:因一方隐藏、转移等行为导致的再次分割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赵芳律师,中共党员,毕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1420620********8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