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因涉及未成年,案情从简)。
本案因校园欺凌引发,因孩子在学校遭受校园欺凌,导致重度抑郁,厌学,有自杀倾向,多次就医未好转,无法继续上学,导致家庭遭受打击,经济遭受损失。家长多次与学校反应,希望能让欺负孩子的同学能给孩子道个欠,让孩子心理得到安慰;让学校适当给一些赔偿,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学校一直拒不组织双方沟通调解,也拒不赔偿,最后无奈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赵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学校及欺凌方均应对孩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如孩子精神构成伤残,还需承担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经过沟通委托人放弃起诉欺凌方,决定仅起诉学校。后围绕索赔项目赵律师指导家长进行收集证据,收集了孩子住院治疗的病历及收费票据,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的费用票据。赵律师又向双方报警派出所调取警情记录,固定孩子是因在学校遭受欺凌导致损害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又申请司法鉴定,后因司法鉴定单位技术水平问题,作出不予受案处理,导致没有孩子精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结论,但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
本案一审开庭后,委托人对于应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不认可,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低,后决定上诉。二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判,委托人对二审判决还算比较满意,本案圆满结案。
三、判决结果:
一审仅判决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经过赵律师的据理力争,引用具体法律法规(有关学校应对校园霸凌应当具备的硬件及软件具体相关要求),向法官呈现本案被告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过错,最终说服二审法官改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还增加了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最终,二审判决数额,远超一审判决数额的3倍以上。
四、律师建议:
1、事情发生后,固定证据最重要,不要轻信某一方的承诺,否则错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
2、校园欺凌案件,被诉对象可以是欺凌方(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双方。选择对象不同,涉及案由不同,建议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如有不清楚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家长养育孩子成长的同时,也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心里健康,培养孩子强大的心里素质,时刻教育我们的孩子,不能随意欺负其他同学,但也不能无故遭受其他同学欺负。教育我们的孩子当遇到校园霸凌时,能有勇气说不。能让孩子明白:你本身没错,错的是欺负你的人,能及时向家长或老师寻求帮助,而不是默默忍受,独自承受,最后受到伤害。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