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于多年前协议离婚,离婚约定,男方抚养孩子(儿子),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男方带着孩子在深圳工作与生活,孩子也在深圳读小学。期间男方再婚又生育一女儿。儿子随父亲与继母及妹妹一起生活了几年,后男方经营生意失败,外债几百万,无力抚养孩子。 而女方一直未婚,在上海任职某公司市场部总监,收入较稳定。于是男方起诉女方,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二、办案经过:
本案有其特殊性,乍一看,女方经济条件较好,变更抚养权,应该问题不大,但经赵律师代理后,与女方进行了诉前调解,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得知女方对于男方当年婚内出轨行为耿耿于怀,至今未释怀,对于他经济收入骤降,外债情况,女方开始是持怀疑态度,当赵律师把证据拿给他逐一解释后,稍微能认可,但是随后又认为即便男方经济不好,为啥还要后婚抚养女儿,不把女儿给后妻,认为男方偏心,自己在上海上班,也不适合抚养孩子,最终诉前未能调解成功,最后转入诉讼,诉中达成调解协议。
三、判决结果
本案开完庭后,证据一一出示后,男女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遵循孩子意愿回襄阳由奶奶照顾上学,抚养权不变更,但女方向男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培训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均担。
四、律师建议:
1、专业的人交给专业的事儿,当双方谈判进入僵持阶段,可委托律师介入,必要的时候诉讼,最终到达谈判的目的。
2、虽离婚协议约定不抚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经济生活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可以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或者请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