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借款人葛某,因个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秦某借款15万,约定用自己名下车辆为借款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时间,后葛某不支付利息,且处理失联状态,微信电话都不接,秦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葛某返还借款本机及利息。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因借款期限未到,委托后,赵律师担心有风险,及时补充了对方失联桩状态的证据,最后获得支持。判决,借款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益。
三、本案律师观点
借款期限未到,如借款人有不接电话、不支付利息、微信拉黑等行为,可以认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
四、法条链接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