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16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女方与男方因家庭琐事,婆媳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多,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但男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登记离婚,女方实在不想无休止的等下去,就想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女方经朋友介绍到律所找赵律师咨询,在确认女方离婚决心后,经过与女方关于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充分沟通后,尽快梳理材料去法院立案,立案到结案两个多月,中间含过年假期,如不跨年可能会更快,高效的帮助女方达到诉讼目的---离婚。
三、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上午开庭,下午出调解书一天完结。
四、律师观点:
1、民法典生效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如一方态度不坚决,存在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届满一方找各种理由不去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比协议离婚更高效。
2、现在仍有很多当事人存在分居两年后自动离婚的错误认知,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需要走诉讼离婚程序,判不判离由法官裁量,所以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说法。
3、我国离婚有且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债权债务协商好,去民政局申请登记,这仅是登记,之后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一个月后如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去民政局办理,那么冷静期失效,下次协商仍然需要双方一起申请,再经过冷静期,然后在双方一起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否则仍然办不成。
五、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