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概述:
张某系枣阳市某镇务农村民,年龄69岁,在给别人帮忙返回途中被大货车撞伤。经枣阳市交警大队判责,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事故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50天,由于儿女不在身边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张某出院后在向车辆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发生矛盾,保险公司以张某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赔付误工损失,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均以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向张某赔偿,导致赔偿数额极低。张某之女认为赔偿数额偏低,难以接受,在咨询本律师后,经过本律师认真分析,精确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超出目前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一倍,建议起诉解决。
二、 委托经过及原因:
因目前有些保险公司(主要还是外地规模偏小的企业)在发生保险赔付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未按照法律规定赔付,造成受害人依据相应法律应当获得赔偿不能得到维护。张某之女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起诉解决,引发诉讼。
三、 办案过程:
案子虽然不复杂,但是过程比较波折,因车辆驾驶员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在外地,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没来,因法院送达问题,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还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基本全部支持,后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张某年龄超过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为由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判决结果:
一、二审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证明本律师计算精确,预判正确。
五、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