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介绍:
2018年4月原告驾驶重型牵引车(含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车上货物受损等事实。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但挂车未投保,后因理赔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诉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725元(车辆维修费63225元、施救费11500元、停车费1800元、货物转运费1200元,评估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挂车未投保,扣除挂车维修费,其他费用按照50%承担,支持判决被告承担6844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持一审观点上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梳理案情整理代理意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点评:
1、是否重新鉴定由法官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被告申请了,如鉴定结果与实际产生的费用基本一致,又无其他客观理由,法官有不予批准的权利。
2、施救费、货物转运费、停车费是直接经济损失,属于理赔范围。
三、律师建议:
如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以获得赔偿,如没有完全填补损失也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向投保公司理赔。
赵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