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8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S某与M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登记在M某名下。某年某月某日,X某来到S某住处,要求M某偿还借款。经S某追问,才得知M某被欺骗,将案涉房屋过户到了X某名下。某年某月某日,S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案件情况有涉嫌诈骗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某年某月某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G某多次编造投资健身房、汽车租赁公司等理由,通过将案涉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方式获得钱款,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某年某月,G某以前述方式,将案涉房屋以买卖过户再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从出借人处得款,骗取M某人民币X万元,得款后用于偿还前述的抵押借款,其余均用于个人挥霍。
【当事人诉求】
S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S某诉求确认M某与X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M某名下。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S某属于共有人。M某受欺骗,在未经S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房屋过户给X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X某与M某之间并无买卖系争房屋的真实意思。M某系受犯罪人欺骗被利用以该房屋套取资金;Y某则是以系争房屋过户为出借款项的担保手段,同时以该房屋为抵押获取银行资金,本质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M某与X某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与此相联系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均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无效。Y某主张当事人之间形成让与担保关系。但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并未就让与担保签订明确的协议,仅有事后签署的回购协议并不能当然认定M某当时已同意就系争房屋设定让与担保,无法确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另一方面,系争房屋为M某与S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需经过双方同意,现S某并未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相应处分,让与担保无从成立。Y某未审查M某的婚姻状况及征求共有人意见,应自行负责。故对Y某的主张不予采纳。相关合同无效,系争房屋应当恢复登记到M某名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