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3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A某、B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C某、D某两个子女,无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A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B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某年某月某日,B某立下公证遗嘱一份,确认其享有的案涉房屋的份额由C某、D某继承。案涉房屋于X年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A某,该房屋系A某与B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C某和D某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涉诉。
【当事人诉求】
C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C某诉求为依法继承、分割案涉房屋。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C某系A某的法定继承人,以及B某的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A某和B某的遗产。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A某在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故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A某生前与B某未就系争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约定,故为均分,双方各占1/2产权份额。A某就系争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A某死亡后。其就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B某及原告、被告继承。后B某过世,其就系争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因B某留有遗嘱,故其就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按遗嘱继承办理。经继承后,原告与被告各享有两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对应的折价款,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