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找到被告,约定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医疗器械,发货地为上海市某区,收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运输前,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装运作业要求(务必小心搬运,禁止多箱搬运,装车前确认外箱完好,管路装车平整往上码放,避免压损压破);2.雨天天气注意车辆密封性完好,整车配送要求提供GSP记录,上下午各提供一次。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因更换运输车辆需要搬运、码放货物,在此过程中,导致货物发生破损事故。之后,经案外人X公司与原告核对,确认货损产品共计14箱,该14箱医疗器械判定结果为废弃,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X元。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C某诉求:1.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2.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更换车辆,从而导致货损,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负有保管义务,承运货物系医疗器械,搬动和摆放均需谨慎,对此原被告特别约定“车辆装车完成后,在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发生任何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不得擅自拆开封箱或将货物挪到其他车辆”,但被告在车辆发生故障时仍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且自行搬动货物,致使部分医疗器械发生损毁被拒收,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经营医疗行业的商事主体,相较于被告而言,更熟悉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风险,原告本可以选择专业性更强的医疗器械运输公司,却出于成本考虑选择网络平台随机派单。而从在案证据看,也仅能证明被告曾接受原告的安全培训,并不足以证明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基于以上原因,本院认为原告在选任和培训环节存在一定过错,应分担部分损失。结合双方过错情况,以及案涉运输费X元尚未结算,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货物及运费损失X元的30%,即X元,其余X元由被告承担。关于律师费损失,合同有明确约定,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