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系未成年人,A某隐瞒家人使用其亲戚的身份证注册B公司经营的一款名为“X”的网络游戏,后又利用便利条件将母亲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使用的微信上,在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A某陆陆续续进行游戏充值共计X元。A某的父母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与B公司客服联系并要求退款,但B公司不同意退还游戏充值款。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退还游戏充值款共计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支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该行为应属无效,B公司应当将游戏充值金额返还A某。
【案件结果】
本案经立案后,面对事实和法律,最终B公司和A某达成和解协议,A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