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X年X月X日入职B公司,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B公司未与A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费。A某每月工资标准为X元。因B公司持续拖欠A某巨额工资,A某于X年X月X日被迫离职。后A某诉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X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根据A某陈述X年X月至X年X月其所在项目因疫情处于静默状态,故本会认为该期间并非B公司主观原因造成未签合同,故对于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会难以支持。A某于X年X月X日入职,故B公司应支付A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元。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该期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