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40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X年X月X日进入B公司处,双方签订自该日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A某担任餐厅经理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总额10000元。同日,A某签署行为准则确认书,载明:本人承认收到一本行为准则,并明白有义务了解准则内容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本人明白在就业期间,公司可能会在无通知情况下修改该准则。
X年X月X日,B公司向包括A某在内的员工发送“C计划”电子邮件。C计划规定,连续两个月被评为c类店,店经理如留用,须降职并建议调整至区域其他门店,经再继续学习深造,重新认证晋升提报,重新晋升后,薪资恢复。
X年X月X日,B公司向A某发送“关于调岗降薪通知”,载明:因你在代理门店期间,所在门店连续两个月被评为c级门店,所以公司决定,按C计划规定,于X年X月X日起将你调整为某店的餐厅副理,薪资调整为基本工资8000元+岗位津贴500元。
X年X月X日,A某向B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电子邮件, 载明:我以公司违法降职降薪、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及拖欠的加班费。
后A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调岗,根据查明的事实,A某签署行为准则确认书,并收到了B公司发送的C计划。尽管A某认为B公司根据确认书及C计划而直接变更其岗位损害了自身的权益,但审理中A某亦确认B公司在店铺评分c 后,向A某承诺会在给予机会后再调岗,这说明A某对于C计划的调岗相关内容是认可的。况且,根据在案证据,未见A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A某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B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制度依据。B公司根据A某的新岗位调整A某的薪资,且调薪金额在合理的范畴,故对于A某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是合法的。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劳动者在调岗时未提出异议;二是调岗行为有制度依据。由此,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时,如果不同意,劳动者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