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1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C某驾驶车牌号为沪XXX的小型轿车,沿漕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美路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遇A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述地点由东向南左转弯,轿车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A某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C某负全部责任,A某无责任。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承保单位。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拿到误工费。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误工费属于A某的损失之一,误工费的关键问题在于数额的认定,而数额的认定,不仅需要证明收入情况,还需证明误工期。收入情况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予以证明,误工期则需要进行鉴定。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A某的误工费四万余元。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类纠纷,属于侵权,一般会根据受伤情况支持伤者的误工费。但伤者需收集证据证明误工费损失。误工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鉴定意见等予以证明。如果伤者没有充足的时间和专业能力,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