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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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不在承担责任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2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系A公司员工,从事木工及装修工作。某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某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因工受伤,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八级。后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过程中,A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后王某将A公司的全体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A公司的某股东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公司注销时全体股东出具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A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注销后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故股东可能无法免责。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判决,最终判决A公司全体股东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公司有未了结债务的情况下,建议不要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而是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经过清算后再进行注销,从而防止将公司债务转移到全体股东身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