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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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一起债务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有勇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2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被告:光山县XX实业有限公司,易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易某1。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有勇、张**(实习),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某诉被告光山县XX实业有限公司、易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易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原告陈某(甲方)与被告光山县XX实业有限公司、易某(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自有资金55万元向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投资期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投资期间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资金之日起计算。投资月收益率为2%,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资金5%的违约金。被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函》作为保证人对该投资资金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9月12日,原告陈某(甲方)与被告光山县XX实业有限公司、易某(乙方)再次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自有资金70万元向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投资期间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投资期间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资金之日起计算。投资月收益率为2%,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资金5%的违约金。被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函》作为保证人对该投资资金承担保证责任。现因投资期间届满,被告未按时支付投资资金及收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四被告同意向原告陈某返还125万元本金,借期内利息15.6万元、逾期利息47万元,合计187.6万元,此款分三次付清:2022年8月20日前付70万元;2022年9月20日前付60万元;2022年10月20日前付清剩余57.6万元。二、如果四被告逾期履行以上任何一期,原告陈某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包括本金125万元、借期内利息15.6万元、逾期利息64万元及违约金6.25万元;同时原告陈某可主张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24495.65元,减半收取12247.8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并于2022年10月2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有勇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知识体系全面、理论扎实。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45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