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勇律师
王有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信阳专职律师
1857417109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18:00

保险纠纷案例:为原告争取到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8354元。

发布者:王有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122人看过 举报

2022-02-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女。

被告:中国X保险公司A市分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数额暂定五万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8时20分,杨XX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田X驾驶的原告所有豫S×××**号小型客车在棠西××省道××桥区兰店乡菜市场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田X无责任。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求。

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答辩在此次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因此应当由有责方来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8时20分许,杨XX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田X驾驶的原告所有豫S×××**号小型客车在棠西××省道××桥区兰店乡菜市场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田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安徽XX公司价格评估,认定豫S×××**号车辆损失47084元,实际修车花费36000元,评估费2354元。

另查明,原告为豫S×××**号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312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9日。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豫S×××**号车辆车主,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36000元,有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为证,足以认定,法院予以认定。因原告为该车投有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应当由有责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确实应当由有责方承担,但并不是被告拒赔的理由,被告赔偿后,可以向杨XX行使代为追偿权。因此,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支付,因该起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导致诉讼的发生,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保险公司A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郭XXS×××**号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8354元。

王有勇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知识体系全面、理论扎实。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45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合同纠纷
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1411520********45 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