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
辩护人王有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
被告人邹某,男,
被告人董某,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肖某在网上购买QQ号,发布虚假出售手机的信息,以被害人交付定金后不给被害人发货的方法实施诈骗,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被告人肖某实施诈骗而提供资金给其购买用于诈骗的QQ,并要求被告人肖某在诈骗后给其分成。被告人肖某让被告人董某、邹某用支付宝二维码帮其收钱,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QQ空间看到被告人肖某发布的虚假的出售手机信息,就联系了对方,并按对方要求转账定金,邮费,激活费等费用,共计被诈骗人民币807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某、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肖某使用在网上购买QQ号发布虚假出售手机的信息,以被害人交付定金后不给被害人发货的方法实施诈骗。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被告人肖某实施诈骗而向其提供手机图片,和用于购买诈骗的QQ资金,并与肖某预谋在诈骗后给其分成。被告人肖某指使被告人董某、邹某用支付宝二维码帮其收钱,并允诺给二人15%的手续费。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QQ空间看到被告人肖某发布的虚假的出售手机信息,就联系了肖某,并按肖某的要求转账定金,邮费,激活费等费用,共计被骗取人民币80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邹某、董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邹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赃款8079,返还受害人王奕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有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