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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哪些情形从轻处罚?【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当事人常问两个问题。生活所迫去侵占,能不能从轻?跟单位有劳动纠纷引起的,怎么算?这些咨询发生在大同职务侵占案的办案中。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理清了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怎么用。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判职务侵占罪,该严就严,该宽就宽。有两种情况比较特殊。一种是生活、上学、看病实在没办法,被逼着去侵占。另一种是跟单位有劳资或劳动纠纷,引发了侵占。这些案子,主观恶意小,成因特殊,社会危害也有限。法院碰到这类情况,可以从宽处理。基准刑适当往下减。

二、从轻处罚量刑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因存在劳动纠纷而职务侵占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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