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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哪些情况从重处罚?【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什么情况会从重?当事人关心三件事:“加重情形有哪些,多次侵占怎么处理,专项款项算不算”。办大同职务侵占案时,会遇到这类问题。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参照该文件,把从重处罚的量刑规则整理了出来。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有几种情况要严判。侵占专项保障资金,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借企业改制或破产作案,多次侵占,赃款拿去干违法事。出现这些,主观恶意更深,社会危害也更大。法院碰到这类行为会从重判。在基准刑上再加一些刑期。这么做是为了压住恶劣的职务侵占。二、从重处罚量刑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教育、征地、拆迁等款物的;

(3)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5)赃款赃物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的;

(6)多次职务侵占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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