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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与无罪辩护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一、前言:主观明知——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张超律师解读)

帮信罪的认定,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中“主观明知”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实务中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若行为人缺乏主观明知,即使实施了相关帮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也不构成帮信罪。

张超律师提醒,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明确排除“客观归罪”,强调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得仅以行为人实施了帮信行为就推定其明知。实务中,帮信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多数涉案人员辩称“不知情”“被欺骗”,如何精准认定“明知”、如何有效主张“不明知”,直接决定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也是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本篇将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最新办案意见及实务经验,全面拆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推定情形、抗辩要点,重点梳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与实操方法,为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精准参考。

二、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核心认定标准(现行有效,实务重点)

张超律师解读,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犯罪罪名(如明确知晓是电信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也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的具体犯罪细节(如诈骗金额、犯罪手段),仅要求行为人具备“概括明知”——即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相关帮助。简言之,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继续提供帮助,即可认定为“主观明知”。

张超律师解读,实务中认定“主观明知”,核心遵循“综合判断原则”,结合行为人自身认知能力、行为方式、获利情况、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审查、综合推定,避免单一证据、单一情节认定明知。具体可从以下3个维度把握认定标准:

(一)认知能力维度:结合行为人自身情况判断

张超律师解读,行为人是否具备认知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可能“明知”的基础。实务中,会结合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社会经验等综合判断:

1.  若行为人具备较高文化程度、从事金融、互联网、法律相关职业,或有过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涉案经历,其认知能力较强,对帮信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应当有明确认知,若其实施帮信行为,更易被认定为“明知”;

2.  若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或缺乏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其认知能力较弱,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其实施了帮信行为就推定其明知;

3.  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是判断“明知”的前提,实务中需避免“一刀切”,结合具体个人情况精准认定。

(二)行为方式维度:结合帮助行为的具体细节判断

张超律师解读,行为人实施帮助行为的方式、手段、频次等细节,是推定“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结合2025年7月最新办案意见及实务经验,以下行为细节可作为认定“明知”的重要参考:

1.  故意规避监管:如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户、频繁更换银行卡/支付账户、异地操作账户、深夜或凌晨频繁转账,或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逃避相关部门核查;

2.  帮助行为异常:如无偿提供帮助却无合理理由,或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佣金、好处费;批量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或提供批量接收短信验证、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  配合被帮助对象规避风险:如按照被帮助对象的要求,拆分资金、多次转账,或隐藏资金流向,帮助被帮助对象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4.  经提醒后仍继续帮助:如被银行、电信运营商等监管部门告知账户异常、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后,仍继续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三)关联情节维度:结合相关辅助情节判断

张超律师解读,除认知能力、行为方式外,行为人是否获利、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是否知晓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等关联情节,也是认定“主观明知”的重要补充:

1.  非法获利情况:若行为人通过帮信行为获得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收益,或获利后快速转移、隐匿收益,可推定其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若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关系密切,知晓其日常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或曾参与过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可认定为明知;

3.  其他关联情节:如行为人曾因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再次实施帮信行为;或在实施帮助行为时,被明确告知相关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仍继续实施。

三、“主观明知”的推定与排除(实务核心,辩护关键)

张超律师解读,实务中,由于“主观明知”是行为人内心的心理状态,难以直接通过证据证明,因此多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但推定并非绝对,若行为人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可排除“明知”的认定,这也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

(一)“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法定+实务常见)

张超律师解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5年7月最新办案意见,以下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提供帮助的;

2.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行为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3.  故意规避监管,实施规避核查的行为(如虚假注册、频繁换卡)的;

4.  为他人提供批量接收短信验证、虚拟拨号等设备或软件,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

5.  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限制服务后,仍继续提供帮助的;

6.  与被帮助对象关系密切,知晓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主动提供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张超律师提醒,上述推定情形并非绝对,若行为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明知,可推翻推定,不认定其具备主观明知。

(二)“主观明知”的排除情形(无罪辩护核心)

张超律师解读,实务中,排除“主观明知”,核心是证明行为人“被欺骗、被蒙蔽”,或“无法预见”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具体可从以下4类情形入手,也是无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1.  被欺骗、被蒙蔽,确实不知情:行为人被他人以“兼职刷单”“代收货款”“正常业务合作”“亲友求助”等名义欺骗,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提供技术支持,未收取任何非法收益,且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可排除明知;

2.  帮助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行为人基于正常的亲友往来、合法业务合作,提供相关帮助,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预见被帮助对象会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如正常出借银行卡给亲友使用,不知晓亲友用于帮信;

3.  无证据证明明知,全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备明知,如无监管部门提醒记录、无异常交易记录、无规避监管行为,且行为人对帮助行为的用途作出了合理、可信的解释,无法推定其明知;

4.  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行为人被他人胁迫,被迫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未获得非法收益,主观上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可排除明知。

四、帮信罪无罪辩护核心思路(结合实务,可直接参考)

结合“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与排除情形,张超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出帮信罪无罪辩护的3个核心思路,精准针对“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助力涉案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一)核心思路一:主张“被欺骗、被蒙蔽”,否定主观明知

张超律师解读,这是实务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无罪辩护思路,核心是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被他人欺骗,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展开辩护:

1.  提交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行为人被他人以合法名义(如兼职、合作)欺骗,未被告知帮助行为的真实用途;

2.  提交获利相关证据:如无获利记录、仅获得少量合理报酬(如正常兼职工资),证明行为人无帮助犯罪的主观动机;

3.  提交自身认知相关证据:如学历证明、职业证明、过往经历等,证明自身认知能力有限,无法识别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

4.  陈述案件事实:详细说明被欺骗的过程、自身对帮助行为的理解,结合全案证据,印证自身不知情。

(二)核心思路二:主张“帮助行为与犯罪无关联”,否定主观明知的关联性

张超律师解读,若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正当性,与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可主张自身无法预见被帮助对象会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具体辩护要点:

1.  证明帮助行为的正当性:如行为人是从事正常的网络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帮助行为是其正常业务范围,未超出合理界限;

2.  证明无关联关系:如行为人提供的帮助,未被用于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或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3.  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行为人已对被帮助对象的身份、用途进行了合理核查,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仍无法发现其犯罪行为。

(三)核心思路三:主张“全案证据不足,无法推定明知”

张超律师解读,若控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且无法通过综合判断推定其明知,可主张全案证据不足,不构成帮信罪,具体辩护要点:

1.  反驳控方证据:指出控方提交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证据与“明知”无关联;

2.  提交反证:如行为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反驳控方的推定,证明自身不知情;

3.  强调“疑罪从无”: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五、实务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张超律师提炼)

结合实务经验,张超律师总结出涉案当事人在“主观明知”认定及无罪辩护中的4个常见误区,避免因认知错误影响辩护效果,同时提醒普通群众规避相关风险:

1.  误区一:“我不知情,就一定能无罪”—— 不知情需有证据支撑,若全案证据能推定其明知,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情,仍可能被定罪;

2.  误区二:“只要没获利,就不构成明知”—— 获利只是推定明知的参考因素,并非唯一因素,即使未获利,若有其他情节(如规避监管、经提醒后仍继续帮助),仍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3.  误区三:“借卡给亲友,一定不构成犯罪”—— 若明知亲友利用银行卡从事帮信行为,仍出借,即使是亲友关系,仍构成帮信罪;若确实不知情,需提供证据证明;

4.  风险提示:普通群众需警惕“兼职刷单”“高价收卡”等陷阱,切勿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若被他人欺骗实施帮信行为,应及时留存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篇总结

张超律师解读,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其认定遵循“综合判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搞“客观归罪”。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认定规则,为无罪辩护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张超律师提醒,认定“主观明知”,需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方式、关联情节综合推定,而排除“明知”,核心是证明行为人“被欺骗、被蒙蔽”“无法预见”或“证据不足”。涉案当事人一旦被立案侦查,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围绕“主观明知”展开辩护,精准运用无罪辩护思路,收集相关证据,争取不被起诉、无罪释放或从轻处罚。

下一篇将聚焦《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的区分实务》,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详细拆解三罪的核心区别、认定难点及辩护要点,帮助读者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敬请关注。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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