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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假设涉案金额刚达到立案标准,当事人退赔并获得谅解。这种情况能否免除刑事处罚?”,大同地区诈骗案中,会有当事人问到这个问题。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讲解诈骗案的量刑适用要点。

一、总体适用原则

司法机关有两个原则:宽严相济,还有刑罚谦抑。张超律师指出,这两条原则适用于诈骗数额较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先看条件: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司法机关还要综合考量几个因素——退赃退赔情况、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地位、危害后果大小。符合以下情况的: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小。那么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这样做能修复社会关系,也能教育挽救行为人。

二、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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